【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8日,勉县某路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建公司),就中标工程与略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下称农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同日,该路建公司将中标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宋某和高某,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宋某高某负责施工,路建公司收取工程总价的2%的管理费。宋某和高某承包后又将全部工程分别承包给了董某在内的另外七人组织施工。
2013年2月,董某分别找来范某等12农民工干活。2013年8月,工程完工后董某无钱支付劳务费,以其个人名义给范某等12人出具了劳务费欠条。2013年底,范某等人联系不上董某,找到农管局,得知董某已将工程款全部结走。
2014年11月年关将近,范某等12人因董某下落不明迟迟讨要不到工资,就集体上访到略阳县县政府,要求政府帮助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县信访办发函要求农管局协助解决。农管局因发包工程的工程款款已全被路建公司结清,无力协助,复函范某等12人,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
范某等12人拿着信访回复函,茫然不知所措,一晃一年时间过去了,其中一人偶然找到承办人咨询,承办人简单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案情复杂,农民工家境困难,遂建议其联系其他11人后到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申请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件指派给了承办人办理。
【调查取证】
2015年10月,承包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农管局调查进一步了解案情,获取了路建公司与农管局签订的《承包施工协议书》、该公司给宋某出具的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表(该表指定高某和宋某为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后在承办人试图联系高某、宋某、董某三人了解情况时,发现这三人均已下落不明,就分别到派出所调取了三人的户籍信息,并让基层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三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确定办案思路】
根据承办人手中掌握的材料,如果单纯以劳务合同关系起诉工资欠条的出借人董某,官司打到最后,可能因董某的下落不明,范某等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为此,必须想办法能让路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但要拴住某路建公司,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路建公司有违法转包行为。但在承包人前期调查收集材料过程中,因某路建公司为逃避监管隐匿了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路建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贸然起诉后可能败诉。
但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可以证明宋某、高某、董某三人为路建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依《民法通则》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可据之先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向范某等12人承担拖欠工资的给付义务,路建公司为洗脱责任可能会拿出工程已转包他人的证据进行抗辩,到时在转变起诉事实理由。
【诉讼审理结果】
2016年1月,在承办人代为起诉后,以项目经理委托书、现场管理人员表证明宋某、高某、董某三人受路建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故要求路建公司依法对该三人的行为承担企业法人的责任,果然路建公司拿出了工程转包协议,以工程全部转包给宋某和高某与自己没有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承办人随即以某路建公司非法转包了工程,按《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路建公司向范某等12人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给付义务。
2016年5月11日,该12案经法院5天开庭审理,承包人据理力争, 5月30日,略阳县人民法院以路建公司违法转包工程为由,依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路建公司与宋某、高某、董某三人共同向范某等人承担被拖欠工资的连带给付义务。至此,范某等12人的慢慢维权之路,终于看见了希望的曙光。
【案件点评】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剥皮,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罪魁祸首,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原因之一。本案就是因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进而引发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的典型案件。本案承办人在获知范某等人的困难后,通过积极引导,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后,范某等12人,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合理合法维护了自己权益,及时化解了一起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
案例撰写人:余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