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孝故意杀人案
作者 法官 来源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0/04/10 点击 4063                  

陈富孝故意杀人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富孝,男,1931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左振沛,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富孝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富孝及其辩护人左振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5年被告人陈富孝与其长子陈桂生因分家发生矛盾,数年来父子间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积怨较深,关系恶化。2007年6月30日陈富孝以陈桂生家的一棵核桃树的树枝影响行人过路,便将树枝砍掉,陈桂生知道后,对陈富孝不满,即将陈富孝承包地里的部分红薯苗锄掉,父、子又一次发生冲突。同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陈富孝家为使用与陈桂生合伙饲养的一头耕牛,与陈桂生发生纠纷,陈桂生在家门口对陈富孝辱骂约半小时,被告人陈富孝被激怒,即产生用土枪将陈桂生杀死之念。随即陈富孝从自己卧室内取出已装填好弹药的一支土枪,站在自家厨房门前,举枪向陈桂生射击,枪响后一弹丸击中了正在一侧猪圈门口玩耍的陈小敏(系陈桂生之长子,死年13岁)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陈富孝作案后逃离现场。陈小敏受伤后被他人送往略阳铁路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3日18时许死亡。同日19时,陈富孝逃回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富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富孝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富孝是激愤杀人;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陈富孝与其长子陈桂生为分家发生矛盾,数年来陈桂生与陈富孝夫妇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积怨较深。2007年6月30日陈富孝见陈桂生家的一棵核桃树的树枝影响行人过路,便将树枝砍掉,陈桂生知道后,对陈富孝不满,即将陈富孝承包地里的部分红薯苗锄掉,父、子间又发生争吵。同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陈富孝的二儿子陈桂春为使用陈富孝与陈桂生合养的一头耕牛,陈桂生不同意,便与陈桂春发生争吵,陈桂生又辱骂陈富孝。陈富孝被激怒,即产生杀死陈桂生之念。随即陈富孝从自己卧室内取出已装填好弹药的一支自制火药猎枪,站在自家厨房门前,举枪向陈桂生射击,枪响后一弹丸击中了正在前方猪圈门口玩耍的陈小敏(陈桂生之长子)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陈富孝作案后逃离现场。陈小敏受伤后被他人送往略阳铁路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3日18时许死亡(死年13岁)。同日19时,陈富孝逃回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桂生(陈富孝之长子)证明,2007年6月30日他父亲陈富孝把他门前一棵核桃树树枝砍了,他将陈富孝地里的部分红薯苗挖了,为此,发生争吵。7月1日上午他和他弟陈桂春为耕牛发生争吵,陈富孝骂他,他就骂陈富孝是老不死的等话。他当时蹲在他家门口,他听见一声枪响,见陈富孝家厨房门前冒了一股蓝烟,他感到有什么东西从他头上飞过,他听见二儿子说,陈富孝把陈小敏打死了,他去见陈小敏坐在地上,头上有血,他将陈小敏送进医院抢救,7月3日16时许陈小敏死亡,平时陈富孝对陈小敏很好。
2、证人陈桂春(陈富孝二子)证明, 2007年7月1日10时许,他大哥陈桂生为陈富孝把陈桂生家核桃树树枝砍一点,陈桂生骂陈富孝是老不死的。他突然听见“呯”的一声响,他见他父亲陈富孝门前冒青烟,陈桂生蹲在自家门口,他见陈富孝将一支猎枪放在自家门后。他去见陈小敏头上流血,倒在地上,陈小敏被送进医院,陈富孝不知到哪去了。另证明陈桂生经常打骂他父母。
3、证人余曦萌(陈富孝外孙)证明,2007年7月1日上午,他在大舅陈桂生门前小河沟玩,听见陈桂生在骂他外公陈富孝,骂的很难听,他就回到陈桂生门上,他听见“呯”的一声响,他见他外公家厨房门上冒青烟,陈小敏倒在猪圈门口地上,头上在流血。
4、证人陈阳(陈桂生二子)证明,2007年7月1日10时许,他和他哥陈小敏在他家东边猪圈边玩,他突然听见“呯”的一声,就见陈小敏头上流血,他回头看见他爷厨房门口在冒青烟。
5、证人陈素芳(陈富孝之女)证明,2007年7月1日10时许,她在家门外干活,她大哥陈桂生骂她父亲陈富孝和她妈是老不死的等难听的话,陈桂生站在自家沿坎上,她听到“呯”的一声,陈阳来说陈小敏头上流血了。她去看见陈小敏蹲在猪圈门边上,头部在流血。
6、证人侯萍(陈桂生之妻)证明,1995年他丈夫陈桂生同他父亲陈富孝分家后,陈桂生和他父亲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打架。2007年7月1日前一天陈富孝砍了核桃树枝,陈桂生不愿意,去把陈富孝的红薯苗毁了。
7、证人苟永贞(陈富孝之妻)证明,她们与陈桂生分家后,陈桂生经常打骂她和丈夫陈富孝。2007年6月30日陈富孝把陈桂生家的核桃树枝砍了,陈桂生就把她们红薯苗挖了。
8、证人陈桂友(陈富孝三子)证明,他哥陈桂生经常打骂他父母亲。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略阳县横现河镇横现河村武家沟社村民陈富孝、陈桂生、陈桂友三家门前,该三家正房为坐北朝南六间土木结构连脊瓦房带西侧偏房三间,该正房东侧1.5米处有一间土房为陈桂生家烤火房带东侧偏房为杂物间、再东为玉米地;南侧为三家的院坝,院坝的东南侧有杂物棚两间、再南为由东向西的武家沟小河;西侧为耕地、西南侧为牲畜圈房;北侧房后为山坡林地。
该正房西头两间及西侧偏房为陈富孝家,中间两间为陈桂友家,东头两间及东侧烤火房带东侧杂物间为陈桂生家。陈富孝家西侧偏房为坐西朝东三间,中间为厨房、南间为陈富孝卧室、北间为烤火房,厨房东墙北头紧靠正房的西南墙角有一木制双扇内开门,该门正对正房廊檐坎,该正房廊檐坎宽78cm、高46cm。正房东侧1.5米处有土房一间并带东侧偏房为杂物间。该杂物间南墙头一木框结构的外开简易门,该门宽80cm,高105cm呈外开状,该木框门最外侧木框距地面68cm处可见一枪击痕迹,门框上可见流柱状血迹。进杂物间门口有一50×20cm2的血泊,该杂物间门口到陈富孝家厨房门口的距离为29米。
10、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陈小敏被土枪弹丸击中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
11、汉中市公安局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送检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部件齐全,结构完整合理,性能正常,有杀伤力。
12、被告人陈富孝供述,2007年6月30日他见门前路上陈桂生的一棵核桃树树枝挡行人的路,他就砍了,陈桂生就将他家一分地的红薯苗挖了。次日,他二儿子陈桂春要用他和陈桂生合养的一头耕牛,陈桂生不让用并骂陈桂春和他,骂他是老不死的,他气的不行,就想用枪把陈桂生除掉,他从家中取出自制猎枪,站在屋里门口向陈桂生打了一枪,当时陈桂生在自家门口蹲着,枪响了,他见陈桂生仍然在蹲着,陈桂春来说把陈小敏打伤了,他放下枪,就跑到山上去了,3号回到家中被抓获。十几年前陈桂生要分家,他就把家分了,因粮食和承包地陈桂生认为分的不对,经常打骂他和老伴。他忍无可忍,才决心杀他。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孝因家庭矛盾,持枪射杀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富孝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富孝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的辩护理由,经查,案发当日,陈桂生为其弟陈桂春要使用陈富孝与其合养的耕牛,陈桂生不同意并辱骂陈富孝。被告人陈富孝激愤下产生杀死陈桂生之念,持枪故意射杀陈桂生,虽未杀死其预定目标,但造成陈小敏死亡的结果,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富孝是激愤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富孝因家庭矛盾,经常受到陈桂生的打骂,激愤下而产生杀人之念,并实施了杀人行为,误将陈小敏杀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富孝是激愤杀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富孝的行为属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富孝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虽未杀死陈桂生,但造成陈小敏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直接故意杀人。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富孝属激愤杀人,且陈桂生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富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 安 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敏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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