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房 谨防看房确认书“陷阱”
作者 2 来源 3 日期 2010/03/18 点击 1774                  

 近日,市民程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某中介公司以其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中有关规定,以他与其它中介公司签定合同为由,将其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并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购房者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引发的纠纷不断,购房者由于所谓的“跳单”行为(即私自与房主成交或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被房产中介机构诉至法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市房管局市场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慎签“看房确认书”。

        市房管局市场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购房者而言,看房确认书这一名称存在着明显的误导,而且中介公司拟订的看房确认书,其中的部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单方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记者了解到,中介公司在陪同买方踏看意向房屋前,都会要求买方签署看房确认书。通过看房确认书来固定中介公司带看房屋的事实,以及防止买方私下成交等“跳单”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看房确认书对于制约看房人跳开中介私下成交的不诚信行为以及保护中介公司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中介方利益保护过当就会侵犯到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告诉记者,居间人取得报酬须具备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同时,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是以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促成合同的方法包括提供信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以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该律师表示,尽管提供信息也是促成合同订立的方法之一,但在目前南昌房产中介市场,无论是有关政府规定还是委托居间合同的约定,客户委托中介不仅要求中介方提供房源信息,还须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在实践中,除有特别约定以外,仅提供房源信息还不足以被认为完成了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如就此要求客户按物价局的标准支付报酬恐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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